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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權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你可以向居住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和家人,保護令可以提供給你的保護包括:

◆限制令:禁止施暴者對你或你的家人施暴。

◆禁止接觸令:禁止施暴者打電話、寫信給你或其他騷擾你的行為。

◆遷出令:命令施暴者搬出你或你們共同居住的房子。

◆遠離令:命令施暴者不可以接近你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你經常出入的場所。

◆暫時使用權:命令施暴者交出你在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品,如:汽車、機車、身分證、居留證...等。

◆暫時監護令:讓你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命令施暴者把子女交給你。

◆給付令:命令施暴者負擔你的房租、子女扶養費及你因遭受暴力而需要的費用,如醫療、輔導、律師或其他財物損失的費用。

◆防治令:命令施暴者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計畫。

◆其他:其他可以保護你及家人的必要措施,例如:戶籍保密,你可以依保護令核發禁止施暴者調閱戶籍資料的命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施暴者調閱你的戶籍資料。

當施暴者違反法院核發之限制令、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保護令時,請立即報警,警察將以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辦理。你可以針對事實需要向法院聲請切合你需要的保護令,聲請的方式如下:

*本人自行聲請
受害者本人,就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來保護自己,不需要特別請律師幫忙。自行聲請保護令,需要向法院繳納聲請費,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任何費用。若不會填寫保護令聲請書狀或不清楚保護令的內容,可以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或各地方法院聯合服務處協助。

*他人代為聲請
檢察官、員警機關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可以幫你聲請。如果你受到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與精神上不法侵害,可能會對你產生無法回復的損害,你可以請員警協助,替你向法院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會在四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