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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妻離家30年判離 贍養費70萬

自由時報 2008/07/12

在外娶妾辯稱為傳宗接代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地院審理離婚官司,李姓被告辯稱,在外30多年娶妾生子,是為了繼承香火,事先業經配偶同意,法院調查其為領取補償金返家,判決李婦勝訴,其夫並支付70萬元贍養費。

李婦指出,兩造於57年2月間結婚,4年後生下一名女兒,其夫即不告而別,並與黃女在基隆地區同居生子,對家人不聞不問,直到前年市府決定補償紅毛港地區房屋補償差額救濟金,其夫突然返家要這筆錢被拒,甚至動手打傷她。

被告則辯稱,婚後妻子久未懷孕,乃於60年3月間收養男孩,並經父母告誡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觀念,於是徵求妻子同意,另娶黃女為妾傳宗接代。

承辦法官調查,舊時代納妾惡習違反民法,不足以做為抗辯理由外,審酌李婦獨守空閨36年,千辛萬苦撫養女兒長大,又替其夫照顧重病父母到往生,判決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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